1.参加复评企业于6月9日前向所属区、县(市)经信部门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材料◆■◆。
根据《办法》第十三、十四、十五◆■★◆、十六条规定◆★,如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◆★◆★■、申请暂缓复评或撤销资格的,由所在企业于6月9日前向所属区、县(市)经信部门提出申请★◆,经区、县(市)经信部门审核确定后于6月21日前行文报送市经信局★◆■◆★,市经信局根据《办法》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◆■。
根据《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》(杭经信联智能〔2018〕81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要求,经研究,决定开展2023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复评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2.各区、县(市)经信部门按《办法》第十条要求对企业复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,于6月21日前将企业复评材料(纸质版、电子版各1份)、汇总表(Excel电子版1份)行文报送市经信局。
请各区、县(市)经信部门做好企业材料审核,并按时报送。企业纸质材料需编写目录◆★■★、标记页码并装订成册(原则上每册不超过200页)◆★■★◆■。
(二)复评对象:根据《办法》第九条规定需参加本年度复评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■★◆■,2022年暂缓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,2022年未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的企业技术中心(名单见附件2)。
1.申请认定企业于5月5日前向所属区■★◆■、县(市)经信部门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,同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()搜索“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”——点击“办事地点◆★★★■◆”选择★★◆■◆“杭州市”进行在线.各区◆■■、县(市)经信部门按《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六条和第八条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申报推荐名单■■■■■,于5月19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(纸质版、电子版各1份)和汇总表(Excel电子版1份)行文报送市经信局★■★。
(一)认定对象:符合《办法》中认定条件并申请认定的制造业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。
3★◆★.经《办法》规定的相关程序,市经信局提出拟认定名单,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()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。
未明事项,请与市经信局技术创新处联系。联系人◆◆:余方,85257073,■■★;夏俊杰,85257133,◆★■★◆★。联系地址: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706。电子邮件:★■。